中共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衡人社字【2018】272号)及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衡职【20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2018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院2018年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把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增军 麻士琦
副组长:王丽莉 李洪来 樊建英 刘秋明 李全义
成 员:万秋 郭孟国 张学英 刘磊 刘建平
职责:负责安排、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另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
各考核组将考核结果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人事处。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要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考核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学院安排的重大活动参与情况,以及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业务工作创新情况等。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尊重关爱学生、恪守学术规范、提高教学质量、言行雅正、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等内容。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六、考核分组与优秀等级名额分配
见附件1。
七、考核步骤
1、各处室系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2、动员部署。
3、在个人总结、单位内部述职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测评。
4、各考核工作小组在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奖励、领导测评等情况,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后,按规定比例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
八、考核各项权重
平时量化考核50%(满分100分)、民主测评30%(满分100分)、考核单位领导权重20%(满分100分)、奖励10%(实际得分)。
九、考核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十、考核结果的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2、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3、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一、考核的几点说明
1、考核组织程序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各考核小组要严格按学院下达名额推出优秀等级人员,不得突破。
2、各考核小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考核工作。
十二、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1)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或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者;
(2)由于教学工作过失,造成教学事故者;
2、师德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士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市人社局要求,从今年开始,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再报送市人社局。经与市人才中心联系,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我院自行组织,考核结果由市人才中心负责入档。人事代理人员仍在原部门考核,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按比例从获得“院级优秀”人员中产生。
4、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5、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7、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8、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9、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所派出处室系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10、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由所在处室系部结合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创新创业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新创业单位的综合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11、挂职、下基层锻炼、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1: 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附2: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度考核人员分组及优秀等级名额分配表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11日